湖濱散記部落格的樹心幽徑[login][主頁]
一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未滿18歲者,不得吸菸及嚼檳榔;
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,高級中等以下校全面禁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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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tobacco.hpa.gov.tw/
http://www.hpa.gov.tw/Bhpnet/Web/HealthTopic/Topic.aspx?id=201109140001